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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