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商訴,35,2024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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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 LETIER)
法定代理人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黃柏諺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 人吳柏垚律師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黃克誠
被告顏伯修 
共同
訴訟代理人高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表:
更正項目
原判決
更正裁定
主文
第 五 項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刪除「MF flagship 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 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內所有標示有附表二圖樣之照片或影片。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刪除「MF flagship 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 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內所有標示有附表二圖樣之照片或影片。
主文
第 六 項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 MF flagship store 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
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 MF flagship store 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
理由欄壹、五即原判決第6頁第10行至17行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 MF flagship store 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 MF flagship store 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 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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