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商調,53,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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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 理 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謝明絜律師
相 對 人 致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瑞章
相 對 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李瑞章、廖年毓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

、「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

另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李瑞章、廖年毓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茲命其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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