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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萍萍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陳昱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國棟
徐翰湘
徐國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商標權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系爭商標93年之移轉是否經麥進旺同意陳述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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