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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豫宛
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上訴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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