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郁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劉季儒
被 告 呈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啟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鄭雅文律師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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