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商非,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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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非字第2號
聲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鵬
代理人高偉傑律師 
林繼恆律師 
複代 理 人余振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葉建中、周曉君、洪朝昇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停止非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接獲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撤銷聲請人於111年4月15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討論事項第一案關於聲請人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決議(下稱系爭合併決議)。考量相對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係以系爭合併決議存在為前提,本件非訟程序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另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非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中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僅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始有準用,至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至187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係以系爭合併決議存在為前提,因系爭合併決議經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13號判決撤銷為由,請求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非訟程序。惟依上開說明,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不在非訟事件準用之列,是項聲請,與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 林昌義
法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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