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林誼勳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告王昶明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被告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李建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