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 壹、原告主張:
- 一、被告唐楚烈(下逕稱其名)係被告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 二、被告等人分別或共同與唐楚烈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
- 三、唐楚烈、邱裕元、游廼文、邱明強等2人、闕志昌等3人、謝
- 貳、被告辯以:
- 一、唐楚烈部分:寶佳公司分析師施勝發於108年3、4月間建議
- 二、邱裕元部分:刑事一審判決沒收寶佳公司4億6,100萬2,75
- 三、寶佳公司、嘉源公司部分:原告提出之證據無法完全證明唐
- 四、游廼文部分:
- 五、復華投信公司、邱明強等2人部分:
- 六、統一投信公司、闕志昌等3人部分:
- 七、答辯聲明:
- 一、唐楚烈係寶佳公司董事暨執行長、嘉源公司之負責人。邱裕
- 二、游廼文於104年1月26日起,擔任勞動部所屬一級機關即勞金
- 三、自108年間起,邱明強於復華投信公司擔任董事兼執行副總
- 四、自109年間起,闕志昌於統一投信公司擔任專戶管理部資深
- 五、遠百公司於108年12月間代寶佳公司、嘉源公司依證交法第4
- 六、游廼文、邱裕元、邱明強等2人、訴外人唐振堯於109年8月1
- 七、闕志昌等3人於109年9月8日在統一投信公司內以電話訪談遠
- 八、勞金局自操勞動基金(包括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國民年金
- 九、勞金局與3家投信公司簽訂之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3條
- 十、被告等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嫌,業經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游廼
- 肆、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分別或共同與唐楚烈基於違反證交法操
- 伍、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符合投保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當事
- 二、被告等人是否分別或共同於108年5月29日至109年11月2
- 六、十七全卷)、證交所110年4月9日函覆光碟內五檔揭示
- ㈠㈡㈤3個階段均構成同條項第5款之「相對成交」,附件三
- ㈢㈣㈤3個階段均構成同條項第6款之「散布流言」,附件三
- ㈠㈤2個階段之引誘性假單則構成同條項第7款「其他影響股
-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
- 五、六):
- 二、10點多謝佳維有打電話來掛24.75,笫三、內盤價有
- 三、原告總表附表四至七編號25、26之新舊制勞退基金是否屬證
- 四、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
- ②種復華、統一投信公司涉案帳戶),經扣除後勞金局就判
- 五、末按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
- 六、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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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商訴字第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蕭凱中律師
曾禎祥律師
被 告 唐楚烈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被 告 邱裕元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游廼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周宣律師
楊逸倢律師
被 告 邱明強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胡珮琪律師
被 告 劉建賢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陳睿瑀律師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闕志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被 告 孫民承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哲安律師
被 告 郭士慶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黃昱嘉律師
被 告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海
被 告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秋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被 告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俊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葉立琦律師
被 告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潤澤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廖正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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