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公訴,6,2023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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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瀚翔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簡義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二、本件兩造間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2月1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前開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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