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訴駁回。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傳送盒
- 貳、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專利整體及請求項1、4、5、8、9有應
-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原判
- 肆、本件爭點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二第23至26頁)。
- 伍、本院得心證理由:
-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 二、系爭產品:
- 三、有效性證據如附表二所示。
- 四、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 五、專利侵權部分:
- 六、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4、5、8、9之專利權範
- 陸、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情事,上訴人依爭點
-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Entegri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Ⅷ B.V.) (原名:新加坡英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Entegris Asia Pte.Ltd.)
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ENTEGRIS SINGAPORE PTE. LTD.)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被 上訴 人 Entegris, Inc.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Bertrand Loy
被 上訴 人 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
(Entegris Asia LLC)
法定代理人 林於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陳初梅律師
謝祥遇 蕭詠翰
複 代理 人 蔡昀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定有明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並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定。
被上訴人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英特格公司)經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應行清算程序,而被上訴人謝俊安陳報其為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即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英特格公司)指定清算人(原審卷二第13頁、第19至34頁、第11頁),依前開規定,謝俊安為台灣英特格公司之清算人,故本件訴訟以謝俊安為台灣英特格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傳送盒之填充裝置改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
被上訴人共同於我國境內就型號為A300之晶圓傳送盒(下稱系爭產品)為販賣、販賣之要約及為販賣目的而進口等行為,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4、5、8、9項專利權範圍,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及3項、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2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防止侵害及連帶賠償損害、返還不當得利等情。
貳、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專利整體及請求項1、4、5、8、9有應撤銷情事,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
系爭專利獨立項即請求項1、9均涉及與「充氣管」對接以進行充氣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無充氣管,不具有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關於充氣管之技術特徵,不可能侵害系爭專利等情置辯。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原判決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