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被 告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氣義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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