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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晋誠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鍾明道
涂高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劉偉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侯羽欣律師
何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涂登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指定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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