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3,民秘聲,1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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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開國       
代  理  人  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黃曉芬律師
相  對  人  劉子豐                           
            吳文耀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黃國銘律師
           郭維翰律師
           呂宜樺律師
           詹抒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子豐、吳文耀、黃國銘律師、郭維翰律師、呂宜樺律師、詹抒靜律師就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案件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內容涉及聲請人內部之客戶名單、觀展者客戶名冊、參展廠商名冊、參觀者報名資訊及五金收費表等相關資料,均未對外公開,非一般人或同業廠商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具經濟價值,又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豐、吳文耀簽署有保密協議書,並已採各種保密措施而保護上開資料,是上開資料自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若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或使用,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聲請意旨誤載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資料均屬聲請人公司內部之商業資訊,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又聲請人已提出保密協議書及上開資訊業以電腦化系統集中管理,並有權限控管及員工帳號、密碼之管理政策等管制措施,可知聲請人對於上開資料應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該等資料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

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或為本件訴訟之被告、或為訴訟代理人,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且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參見本院卷第19頁),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子豐、吳文耀、黃國銘律師、郭維翰律師、呂宜樺律師、詹抒靜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原證12
客戶名單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一第3至39
3頁
原證13
客戶名單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一第395至
424頁
原證14
客戶名單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一第425至
451頁
原證15
2018年台灣五金展之觀展者名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二第3至60
5頁
原證16
2019年台灣五金展之參展廠商
名冊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二第607至
660頁
原證17
2020年台灣五金展之參觀者名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二第661至
721頁
原證18
2020年台灣五金展之參觀者報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名資訊名冊及光碟
第1號限閱卷一第453至
473頁及第479頁之證物

原證21
2019年台灣五金展之收費表
本院113年度民營訴字
第1號限閱卷一第475至
4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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