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3,民秘聲,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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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2號
聲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彥良
代理人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相對人許雅筑律師
魏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許雅筑律師、魏鏮律師。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0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見本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卷一第15頁),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案訴訟原告於訴訟中所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令在案,因本案訴訟被告陳銘仁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許雅筑律師、魏鏮律師未受上開裁定效力所及,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系爭資料,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相對人許雅筑律師、魏鏮律師現為本案訴訟被告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之複代理人,業於本案訴訟中提出委任狀在卷可佐(見本案訴訟卷二第173頁、第211頁),是相對人有接觸或閱覽該營業秘密之必要,且迄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其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害聲請人基於系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李建毅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出處
1
相對人徐立豪接觸聲請人「遙控器」程式之資料
甲證4,本院110年民營訴字第7號限閱卷(下稱限閱卷)第9頁至第18頁
2
聲請人員工陳冠甫電子信箱於108年7月18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
甲證5,限閱卷第19頁
3
聲請人員工陳冠甫電子信箱於108年3月12日所收之錯誤通知郵件影本
甲證6,限閱卷第21頁至第22頁
4
翰林「總庫前台」及南一「總庫前台」之程式比對結果
甲證7,限閱卷第23頁至第114頁
5
翰林「questionClientAPI.js」檔案之紀錄內容
甲證8,限閱卷第115頁至第141頁
6
翰林「遙控器」及南一「遙控器」之程式比對結果
甲證9,限閱卷第143頁至第272頁
7
翰林「行動大師」及南一「OneBox」之程式比對結果
甲證10,限閱卷第273頁至第8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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