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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宗一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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