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7,民商訴,7,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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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51,216,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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