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7,民專訴,18,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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