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原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