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7,民著上更(一),2,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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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邵瓊慧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上 訴 人 戊○○
被 上 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 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 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 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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