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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原 告 海貝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以其訴訟標的之金額3,000,000 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刊登判決部分,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以原告因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內容所得之利益為核定標準,惟此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50,000 元(3,000,000+1,65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原告僅繳納33,076元,尚欠13,959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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