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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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