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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采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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