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專抗,8,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趙雪如
共同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相 對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代 理 人 林金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 日
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許就抗告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趙雪如之假扣押部分,暨聲請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關於抗告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趙雪如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新型專利第227224號(公告第584276號)「自動切換器」(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106條之規定,專利權人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
詎債務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禕峰公司) 未經其同意、授權而製造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之REX-220CX 、REX-220CXA、REX-220-CXD 、REX-220C、REX-220CU 、REX-220CUD、REX-220CDUP 等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並交由同案債務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崴淇公司) 對外銷售,業已侵害伊之專利權。
經相對人將其中REX-220CXA委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進行專利分析比對,發現REX-220CXA之雙埠鍵盤-螢幕-滑切換器與相對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相同,故系爭產品已侵害相對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
由崴淇公司民國( 下同)94 年至97年間之出口報單,就系爭產品之出品金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擬先就其中2,000 萬元請求假扣押。
又依同案債務人禕峰公司97年10月28日公告可知其已營運困難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而致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且債務人崴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禕峰公司之董事,而抗告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高趙雪如為禕峰公司負責人高一峰之母,且抗告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禕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名單重疊,為公司法上典型之關係企業,三家公司實為同一集團關係企業,經相對人查訪後得知系爭產品為禕峰公司生產後,交由崴淇公司、抗告人公司銷售,而崴淇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因公司長久欠薪而離職,亦有使相對人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准相對人就上開請求款項中之2,000 萬元債權範圍內對抗告人財產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二、原審則以:相對人釋明抗告人等有製造、銷售系爭產品、系爭產品其中REX-220CXA可能侵害系爭專利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營運困難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及抗告人三家公司之集團關係等情,關於相對人一部分之請求,雖業已盡釋明之責,惟持此難認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有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相對人關於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仍有不足。
茲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依前揭規定,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應予准許。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有如下之違誤,依法應予廢棄:㈠本件相同之專利、侵權主張,相對人早已於94年間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且執行扣押禕峰公司之財產4 次,並有本案分別對禕峰公司及崴淇公司之二件損害賠償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於本案審理進行中更已有經法院選定之鑑定人北科大證實被告禕峰公司所產銷之產品並無侵害原告宏正公司本件假扣押所主張新型專利之結果,而禕峰公司遭相對人鉅額扣押已經營困難,相對人卻隱匿事實、欺瞞智慧財產法院,復以同一事實理由聲請本件假扣押,甚而殃及非關係企業無辜之抗告人銘基公司及高趙雪如,相對人之商業競爭用心實屬不當,其玩弄司法之手段實已令人無法苟同。
其間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法官認為相對人宏正公司不得再對禕峰公司進行以查封財產為名、實則侵害禕峰公司經營權之不正常市場競爭行為,相對人甚至以此為理由認為將來難以執行而假扣押,然依此事實及經驗法則可知,既然禕峰公司均已經營困難,致員工無法正常工作,禕峰公司怎可能尚有餘力可製造侵害相對人專利之產品供抗告人銘基公司銷售?且相對人在前揭兩件保全程序中已獲充分之保障,即不需本件假扣押保全。
㈡查抗告人銘基公司與崴淇公司、禕峰公司既無控制與從屬之關係,更非相互投資之關係,完全不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1 關係企業之規定,且觀抗告人與禕峰公司、崴淇公司等三家公司之股東、董事完全沒有重疊之部份,因此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 及第369條之3 等規定可知,本件抗告人銘基公司完全無法被推定為禕峰公司或崴淇公司之關係企業,換言之,相對人不僅沒有釋明其如何認定抗告人銘基公司為禕峰或崴淇公司之關係企業,甚至,相對人以此三家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公司基本資料所說明者,顯然恰恰悖於其主張抗告人銘基公司為禕峰公司或崴淇公司關係企業之事實,原裁定顯然認事用法即有違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要件之規定,而應予廢棄。
㈢再者,依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狀及原裁定可知,相對人謂禕峰公司製造侵害其新型專利之產品而交由崴淇公司及抗告人銘基公司銷售,惟相對人僅提出崴淇公司之出口報單,翻閱全卷,毫無抗告人銘基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之証據及事實。
相對人明顯就抗告人銘基公司有所謂銷售侵權產品之部份也毫無釋明,且事實上抗告人公司未銷售相對人所指述產品之行為,是故,原裁定法院未命相對人釋明,草率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即假扣押抗告人銘基公司、高趙雪等之財產,原裁定依法須廢棄已不待言。
㈣又所謂關係企業係公司基於公司治理而相互控管之內部關係,而公司是否有侵權之外部行為,必須由債權人積極舉證說明,本件債權人至少須釋明禕峰公司有如何製造侵權產品而抗告人如何為其銷售以及抗告人銷售之憑證,始得主張要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債權人顯然未釋明有何理由得假扣押抗告人銘基公司及高趙雪如個人之財產,綜上,債權人針對抗告人銘基公司及抗告人高趙雪如個人所為之假扣押聲請無理由,原裁定依法應予廢棄,並應駁回債權人原假扣押之聲請。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 、2 項規定即明。
是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裁定。
五、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主張債務人禕峰公司製造REX-220 CX、REX-220CXA、REX-220-CXD 、REX-220C、REX-220CU、REX-220CUD、REX-220CDUP 等型號產品侵害相對人系爭專利權,禕峰公司並交由同案債務人崴淇公司及抗告人公司共同銷售乙節,提出禕峰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崴淇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及崴淇公司94至97年之出口報單節錄影本以為釋明,惟前開資料僅足釋明禕峰公司所製造型號為REX-220CXA之自動切換器產品可能侵害相對人系爭專利,而崴淇公司有銷售該產品之事實,至於抗告人有何侵害相對人系爭專利權之情,即相對人對抗告人等「請求」是否存在,自前揭資料無法使本院獲致大致如此之心證,相對人顯就對抗告人等為假扣押之請求未為任何釋明。
又相對人於聲請狀及本件抗告中雖提出理由,主張抗告人為同案債務人禕峰公司之關係企業,並提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62號判決影本、禕峰公司與抗告人公司分機表、禕峰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抗告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禕峰公司代表人高一峰戶籍謄本影本為證。
惟上開資料僅能證明抗告人高趙雪如為禕峰公司代表人高一峰之母親,並無從釋明抗告人公司與禕峰公司間有公司法第369條之1 至第369條之3 所規定關係企業之控制從屬關係,退步言之,即便認抗告人公司與禕峰公司屬關係企業,亦僅係該二公司間依公司法第369條之4 及第369條之5 規定有內部求償之法律關係存在,相對人欲向抗告人主張權利,仍應提出客觀事證釋明抗告人有何侵權之情事,而相對人因此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存在,然查相對人於本件抗告中復未提出任何可資釋明上開事實之事證,核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此部分自無從提供擔保以代釋明,相對人本件聲請關於抗告人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趙雪如部分不符假扣押之要件,相對人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審准相對人前開部分之假扣押聲請,即有未合。
是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裁定,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