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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原告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會社(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優力世印表機耗材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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