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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多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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