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聲,2,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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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民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復經本院於98年2 月16日以98年度民聲字第1 號裁定命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民全字第58號、98年度民聲字第1號民事卷核閱屬實。

又相對人業已於98年2 月間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受理在案(98年度民著訴字第9 號),此有前案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

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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