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著訴,2,2009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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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文盈蟲害防治企業社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111 元(參本院98年2 月27日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拾項暨附表三組別十三,見本院卷第4冊 第49頁反面、53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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