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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 訴 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上訴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 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林嘉興 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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