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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6號
原 告 豪諾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琼娟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峻賢 律師
被 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複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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