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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
抗 告 人 呂豊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民著上更( 一) 字第3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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