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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14 號
聲 請 人 謝賢偉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606 號刑事裁定
及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22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 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遲至 111 年 7 月 29 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同年 8 月 2 日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2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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