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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8號聲請人劉鎮陸劉宜明上列聲請人因土地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違背法令,否認一切法令竊取人民的財產,即為違憲。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略謂:如110年8月9日、109年11月4日、109年2月24日及106年3月22日聲請書所述。依憲法第15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違背法令,否認一切法令竊取人民的財產,即為違憲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敘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縱認以聲請人所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第1508次、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之不受理案,其所檢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6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77號判決,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業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仍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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