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33 號
聲 請 人 葉澤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49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
(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第三審審判不適用強制辯護,及同法第389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不當剝奪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基本權,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一、二、三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