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040,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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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40 號
聲 請 人 林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 2747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10 年度台上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一、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決之。

次查,聲請人前曾分別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382 號、109 年度上訴字第39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系爭判決一、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裁定非屬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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