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041,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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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41 號
聲 請 人 康肇中
上列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8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俗稱排富條款)以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20 作為審核幼兒學費補助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實質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

(二)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所稱最近 1 年係指申請期間年度之前 1 年度,以非當年度不對稱之經濟狀態來涵攝作為給付行政依據之見解,違反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第 80 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應受違憲宣告,確定終局判決應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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