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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48 號
聲 請 人 鄒智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須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方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108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即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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