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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48號聲請人鄒智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須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方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即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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