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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1 號
聲 請 人 許芳源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716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為之。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於 111 年 7 月 18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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