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13,20221005,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3號聲請人謝長志上列聲請人因俸級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俸級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法官法第71條第8項、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2條至第5條之提敘相關規定(下併稱系爭提敘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其初任候補法官前具警正三階一級年功俸點430之銓敘資格及警專兼任講師4年年資,然銓敘部未依離職前原俸級俸點430予以銓敘,僅核敘本俸第24級俸點385在案。法官法第8條第1項將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目的固為審判獨立,然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條、第11條無法直接適用,使經銓敘合格離職後初任法官之人員,無從依離職前原俸級銓敘審定,未保障該等人員依法銓敘取得官等俸級之憲法上權利,且顯有其他侵害較小手段,系爭提敘相關規定已涉及對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之侵害。另系爭提敘規定縱將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但仍得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11條規定,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給對照表、法官俸表之規定,對照離職前原俸級予以銓敘審定,始屬侵害較小手段,而得以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系爭判決認不得依法官法第1條第3項規定,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4、11條規定,對法規範之適用結果有違憲法第18條、第7條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而違憲等語。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為聲請人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均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法律見解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提敘規定及系爭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