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17,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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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7號聲請人林新添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抗字第1495號(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108年執更明字第930號文書(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文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忽略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有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系爭規定所定死刑之法律效果,直接剝奪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顯屬違憲;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係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最嚴重之限制,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其顯未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查系爭文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及二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此部分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一原得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未為之,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一均非屬大審法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系爭規定並未為系爭裁定二所適用,聲請人亦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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