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21,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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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1號聲請人謝忠達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生存權及人身自由權等,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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