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2號聲請人游聖興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三、經查:(一)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二)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此部分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三)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嗣後撤回之,未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二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四、系爭規定雖為系爭判決三所適用,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五、據上所述,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10 月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