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39,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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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39 號
聲 請 人 吳錦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11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忽略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有變更或補充解釋之必要;

系爭規定所定死刑之法律效果,直接剝奪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顯屬違憲;

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係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第 8 條之人身自由最嚴重之限制,應採嚴格審查標準,顯未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

系爭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之原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 年度上訴字第 1380 號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已扣除在途期間),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

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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