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49,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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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9 號
聲 請 人 楊建業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37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生存權、人身自由,且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提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四、核聲請意指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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