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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6 號
聲 請 人 黃曼禎
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916 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 年度台聲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111 年度聲再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下稱 54 號刑事裁定)及同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518號刑事判決(下稱 1518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 54 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
聲請人另曾就 151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94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 1518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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