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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507號聲請人吳英豪訴訟代理人李庭綺律師蔡淳宇律師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新聞稿、臺北市政府同日新聞稿(下併稱系爭新聞稿),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系爭新聞稿並非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同條第3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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