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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515號聲請人彭鈺龍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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