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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18 號
聲 請 人 張育銘
送達代收人 曾雅培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6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01 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4 項、第 6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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