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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72號聲請人林文賓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查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共8顆,淨重446.93公克,代價為新臺幣80,000元,而為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定有罪確定,今於111年6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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